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核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Nuclear Society,縮寫:CNS。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核科學技術工作者及有關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著“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核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促進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提高核科學技術水平,促進核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應用;
(二)開展民間國際間核科學技術的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境)外
的核科技團體和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普及核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技術,開展繼續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動,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核科學技術展覽會;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學術和科技書刊;
(五)進行科技項目評價、論證、評估、咨詢等活動,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六)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呼聲,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七)依照有關規定經批準,評選和獎勵優秀的學術論文、學術著作和科普作品;
(八)推薦核科學技術和相關領域的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推薦優秀的科技成果、產品和科技人才;
(九)業務主管單位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成為普通會員:
(1)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職務或專業知識的核科技工作者;
(2)熱心和積極支持核學會工作并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2、高級會員
具備普通會員條件外,高級會員還必須具備高級職稱。
3、學生會員
高等院校核專業及相關專業就學的大學生、研究生,愿意參加學會的活動,可申請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畢業后需另行申請批準,才能轉為普通會員。
4、外籍會員
凡對我國友好,愿意參加本團體活動,進行學術交流與合作,在核科技領域有影響有成就的外籍科學家,可申請成為外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其中普通會員和學生會員需由各省、市、
自治區地方核學會或本團體各分會推薦,外籍會員須經兩名本團體會
員介紹;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其中外籍會員須報中國科協備案;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含外籍會員);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單位會員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1、優先取得本團體的有關刊物和技術資料;
2、可要求本團體給予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3、可要求本團體協助舉辦培訓班。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單位會員應從工作和物質方面支持本團體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
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 以上表決通過,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屆中增選、更換理事,但增加的理事不得超過原理事的1/5;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團體年度工作計劃;
(十二)推薦、評選、獎勵優秀科技成果、優秀科普作品、優秀科技人才,表彰熱心學會工作的積極分子;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
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
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
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團體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團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
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金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8年5月26日第九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